政策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具有招收、培养、指导研究生资格的工作岗位,根据指导对象分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分别简称“硕导”“博导”)。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校内导师和兼职博导。企业导师的管理,依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校企导师遴选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导师的岗位设置按一级学科/类别进行,无一级学科学位授权但有二级学科/领域学位授权的,按二级学科/领域进行。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导师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传播、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研究生以空天报国为内核的北航精神,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既做学业导师又做人生导师。及时了解研究生思想动态,在研究生评奖评优、培养环节、学位申请及毕业鉴定等过程中,对所指导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状况予以客观鉴定。导师不得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

第五条 导师在参与招生宣传、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中,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公平公正,科学选才。认真完成研究生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录取研究生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导师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损害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六条  导师应当精心尽力投入指导,根据社会需求、培养条件和指导能力,合理调整自身指导研究生数量,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提供指导;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激发研究生创新活力。导师不得对研究生的学业进程及面临的学业问题疏于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导师应当指导研究生制定每学期学习和研究计划;及时督促指导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实习实践和学位论文写作等任务,每学期末对学生的总体表现进行评价;按照培养方案和时间节点要求,对研究生的资格考试、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等关键培养环节进行指导和把关,对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给出分流退出建议。导师不得要求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不得违规随意拖延研究生培养关键环节时间节点和毕业时间。

第八条  导师应当严格遵守学术规范,秉持科学精神,坚持严谨治学,带头维护学术尊严和科研诚信;以身作则,强化研究生学术规范训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对与研究生联合署名的科研成果承担相应责任。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与研究生合作科研成果相关知识产权的界定。导师不得有违反学术规范、损害研究生学术科研权益等行为。

第九条 导师应当把关学位论文质量,加强培养过程管理,按照培养方案和时间节点要求,指导研究生做好论文选题、开题、研究及撰写等工作,定期检查论文研究工作进展情况;严格执行学位授予要求,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严格把关,认真审阅、客观评价研究生学位论文。导师不得将不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评审和答辩。

第十条  导师应当严格经费使用管理,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按规定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经费支持,按要求发放导师助研金。导师不得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导师应当构建和谐师生关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关注研究生生活学业状态和身心健康情况,定期围绕学业指导、压力疏导、就业辅导等主题与所指导的研究生谈心谈话,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加强对研究生的安全教育,落实科研实验、实习实践等环节的安全保障,履行节假日的安全提醒责任。导师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第三章 导师遴选

第十二条  申请导师资格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四个服务”;自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二)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三)博导:具有博士学位;一般应有完整指导硕士生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经历;学术造诣深厚,科研经验丰富,并有系统的前沿性研究和突出的研究成果;应承担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保障博士生完成必需的研究工作。

兼职博导应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主要面向重大新兴交叉学科方向或重大国际合作项目,聘期五年。

(四)硕导: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有前沿性研究和成果,应承担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有适合硕士生培养的科研项目和经费。不聘任兼职硕导。

第十三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学科发展目标与特色的导师遴选标准与条件,培养单位公示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导师遴选每年春季、秋季学期各进行一次,由培养单位组织实施,应包括以下必要环节: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向所在单位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单位对申请人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诚信、学术水平、科研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及其申报材料应公示5个工作日。

(二)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表决,出席委员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2/3(含2/3)以上会议有效,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1/2(不含1/2)以上为通过,通过人员名单应公示5个工作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从严控制选聘副高级及以下职称教师为博士生导师。

(三)每年1月和7月,培养单位将新增导师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审核通过者由研究生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纳入导师数据库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跨学科导师、导师调整学科、兼职博导续聘,参照第十三条程序执行。

第四章 招生资格审核

第十五条  导师招生资格实行年度审核制度,通过审核的导师具有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十六条  招生资格审核每年春季学期进行,由培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本人主动书面提出暂停招生资格的,可不参加审核。

第十七条 申请招生的导师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遵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北航党教工字〔2019〕3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试行)》(北航研字〔2019〕20号)以及本办法第二章导师岗位职责的规定。

(二)原则上要求至审核当年的7月1日,仍在岗或在聘期内,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下职称导师小于57岁、具有正高级职称导师小于60岁、二级岗教授导师小于62岁、院士导师小于70岁。为支持异地校区(如中法航空研究院等)筹建阶段的发展,在异地校区工作的导师,年度审核年龄要求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三)满足研究生培养单位对博导和硕导从学术成果、科研项目与经费等方面制定的具体要求。

(四)培养学生质量较好,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质量问题或责任事故,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五)完成学校和培养单位要求的培训学习内容。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导师相应层次研究生(博士生、硕士生)的招生资格:

(一)审核的前一年,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教育督导室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暂停其招生资格3年。

(二)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通过分委员会表决但在学校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暂停其招生指导资格3年。

(三)审核的前一年,未尽到教育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暂停其招生指导资格2年。

(四)审核的前一年,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不通过累计2次及以上,暂停其招生资格1年。

(五)经认定,导师指导不力导致研究生超过规定年限仍没有进行首次开题,暂停其招生资格1年。

(六)指导的超长学习周期在读研究生达3人及以上,暂停其招生资格1年。

(七)经认定,存在导学矛盾且未及时(超过1个月)、有效解决的,对于存在问题的导师暂停招生资格不少于1年;经认定,出现其他不认真履行指导责任情形的,酌情暂停相关责任导师招生资格1至2年。

(八)短期在校外籍导师(在校时间不超过3个月)原则上暂停招生。

第十九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导师工作职责和学科特点,从导师的师德师风、工作态度、学术水平、科研条件、培养质量、导学关系、在读研究生数量、超长学习周期在读研究生的数量等方面制定有利于优化生源配置、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科长远发展的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公示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条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程序如下:

(一)计划下一年度招生的导师本人提出申请,向所在单位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单位对申请人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诚信、学术水平、科研条件、研究生培养情况、指导的论文质量、导学关系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及其材料应公示5个工作日。

(二)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表决,出席委员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2/3(含2/3)以上会议有效,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1/2(不含1/2)以上为通过,通过人员名单应公示5个工作日。

(三)每年7月前,培养单位将通过招生资格审核的导师名单报研究生院。

第五章  副导师的聘任

第二十一条  导师可以根据对学生研究方向的指导需要,为该研究生聘任副导师,协助指导及相关管理。除兼职博导和外籍导师指导的硕士生外,仅可为博士生聘任副导师。

第二十二条  博士生副导师的聘任应满足以下要求:拟聘副导师应为学校在岗教师或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海外导师,具有博士学位、较高的学术水平;作为副导师,同时期指导的博士生原则上不能超过3名。

第二十三条 博士生入学3年内且在学位论文开题之前,导师可以为博士生申请聘任一位副导师,提交学生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后,由培养单位在研究生教育综合信息系统中填报副导师。培养单位每学期末将聘任副导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兼职博导和外籍导师必须为指导的研究生(含硕士生和博士生)在入学报到前聘任副导师,副导师承担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责任,并承担研究生的培养经费和协助培养职责。

第六章  导师培训研修

第二十五条 学校构建新聘导师岗前培训、在岗导师定期培训、日常学习交流相结合的校院两级导师培训体系。研究生院负责制定导师的培训研修计划,利用联席会议机制,指导教师发展中心开展校级导师培训工作,培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全体导师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和总结。培养单位年初制定年度导师培训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报研究生院备案后组织实施。培训应充分体现学科特色,有针对性地设置不同培训专题,确保培训对象全覆盖。

第二十六条  新聘导师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在岗导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研究生院负责学校层面培训的考核管理,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考核方式。导师参加培训情况将作为年度招生资格审核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 培训采取现场集中培训与线上自主学习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专家报告、经验分享、学习研讨等多种形式,切实保障培训效果。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国情教育、法治教育、导师职责、师德师风、研究生教育政策、教学管理制度、指导方法、科研诚信、学术伦理、学术规范、心理学知识等。

第七章  导师岗位的退出

第二十八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退出导师岗位:

(一)未按要求履行导师职责。

(二)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教育督导室或学校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累计达两次。

(三)经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四)出现适用师德“一票否决制”行为且情形严重的。

(五)在研究生招生、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或其他违纪违法等严重问题。

(六)已退休且无在读研究生的。

(七)调离学校且无在读研究生的。

(八)导师本人书面提出不再聘任导师岗位。

第二十九条 依据第二十八条第(一)至(五)情形退出导师岗位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并书面告知导师退出结果;依据第二十八条第(六)至(八)情形退出导师岗位的,自不再指导我校在读研究生起,自动退出导师岗位。导师退出岗位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研究生确定导师后,出现导师研究方向发生重大变化、调离、退休、退出导师岗位、师生矛盾难以调和等情形,或培养单位认定原导师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培养单位可在本学科专业范围内为相关研究生更换导师。研究生更换导师的管理,依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更换导师管理办法》(北航校字〔2021〕28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导师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作出的有关决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结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北航校字〔202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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