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要求与规定

  (北航党研字[2006] 1号)
 
一、 总则
 1、目的:通过评选先进研究生党支部和优秀研究生党员,增进交流,推动研究生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范围:研究生党支部和党组织正式关系在我校的正式党员均可参加评选。
3、名额:每年评选10个先进研究生党支部;优秀研究生党员30名。
 
二、评选条件
1、先进研究生党支部条件
先进研究生党支部应该是出色地完成党章规定的各项基本任务,在学校的各项工作和班级建设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团结带领群众为实现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而奋斗的战斗堡垒。
(1)组织党员、群众学习政治理论。有计划地组织党员、群众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获得了较明显的效果。
(2)认真加强党支部的组织建设。有健全的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支部委员能在支部活动中发挥表率作用,党员能够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起先锋模范作用。
(3)支部活动有主题且丰富多彩。党内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党支部在班级中积极引导研究生为实现祖国富强而献身的学习和论文研究目的,形成积极向上的班风。创建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团结和谐的党支部。
(4)开展积极向上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了解、听取研究生对党员和党支部工作的意见和批评,定期分析研究生的思想状况。指导、关心、帮助团支部和班委会开展各项工作及活动,密切联系群众,为同学排忧解难。
(5)积极发展党员。热情关心、培养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坚持标准,积极慎重地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2、优秀研究生党员条件
优秀研究生党员应该是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的模范,又是日常生活中学习和工作的模范。具体体现在:
(1)具有较强的党性修养。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个人发展目标同党的命运、国家的建设、社会的需求紧密相连,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自觉加强党性修养。
(2)具有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具有为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能够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甘于奉献,工作和生活中体现诚心诚意为人民服务意识。
(3)具有德才兼备的良好品行。以坚持真理、崇尚科学、追求卓越的精神投入到学习与研究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把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统一起来,正确分析社会现象和实际问题。
(4)具有自觉的组织观念。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做诚信的楷模和文明的先锋,自觉维护学生权益和学校安全稳定,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和谐校园文化环境。
(5)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维护集体荣誉,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能带领党员群众完成学校的各项任务,努力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三、 评选程序及办法
1、研究生党支部和党员,按评选条件认真总结工作成绩、工作经验及先进事迹,写成书面材料,经支部讨论,向各院(系)党总支提出申请。
2、各党总支按分配名额进行初评,确定推荐名单,于每年五月底前报研究生工作部。
3、研究生工作部对推荐名单给予确认后,于六月初召开答辩评审会。
4、先进党支部评选采取客观业绩和公开答辩评分相结合的综合排名方式产生。
5、客观业绩排序,是指一年来党支部在北航新闻网等媒体上发表的活动报道、支部状况分析、党员思想感想等文章篇数。
6、答辩评委由党委组织部、研究生工作部、各院(系)指导主任组成,按评审条件,根据各支部和党员的汇报和答辩情况进行评分并排序。
7、参加评选的党支部和党员都要通过公开答辩方式介绍各自情况并回答问题,会前和会上可以发放简单宣传资料,本支部党员可以聆听各支部的公开答辩。
 
四、奖励办法
1、 为先进研究生党支部颁发奖状和奖品(或奖金);为优秀研究生党员颁发证书和奖品(或奖金)。
2、 在北航新闻网和《北航》报上公布表彰先进研究生党支部和优秀研究生党员名单,积极宣传先进事迹。
 
???? N ? ? ?z ? w ?利。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须在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组织召开听证会。拟被处分学生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拟被处分学生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向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   被处分学生的基本情况;
(二)   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
(三)   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   作出的处分决定;
(五)   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三节   执行与备案
第十八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应向违纪学生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并要求学生填写送达回证。违纪学生拒绝填写回证时,应邀请有关人员2名到场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通知书留在学生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应以在学校专门橱窗中发布公告的形式送达处分通知书,自公布之日起经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申诉期限内可以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和听证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一般以一年为限),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按期终止;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终止;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则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必须在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对超出规定时间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办理离校手续,将其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检举的权利和义务,学校采取措施对检举人保密,并对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在处分过程中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情况,由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课程代培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专业学位研究生等的申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处、研究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凡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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