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根据国际学院的申请和建议,经研究生院研究决定:考虑到留学博士生普遍存在的在华居留(或签证)时限问题、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年限(三年)、国外政府派送机构规定学生海外学习年限等问题的实际情况,在保证我校留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允许留学博士申请学位论文评阅、答辩的基本条件和规定作如下调整:

1)坚持博士学位审核时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不变。可以允许在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前资格审查时,期刊的论文是录用状态,会议论文已公开发表并收入论文集。

2)减少校外论文评阅人及校外答辩专家的人数,但增加校内博导人数

 

具体规定见如下附件:

附件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留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前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规定》(2013年版)

附件二:《关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暂行实施细则》中对留学博士生的补充规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20139月1日

 

 

 

 

附件一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留学博士研究生

申请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前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规定

1.申请者必须在国内外重要的学术期刊和学术会议上发表 1 篇高水平学术论文。可以允许在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前资格审查时,期刊的论文是录用状态,会议论文已公开发表并收入论文集。在博士生答辩后24个月内,待期刊论文正式刊出、会议论文有收录号后才能审核学位。

2.学术论文应是与申请者学位论文密切相关(代表学位论文研究)的成果。

3.作为申请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用的学术论文,投稿前需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

4.申请者必须是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或申请者是第二作者时其指导教师

(含副指导教师)是第一作者;申请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只能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生身份)。

5.学术论文的刊物级别要求达到如下条件

对工科学科要求范围是SCI/SCIEEI(或ISTP)收录源刊物。

对经管、人文社科学科要求范围是在SCI/SCIESSCIA&HCIEI(或ISTP)、CSSCICSCD 收录源刊物或《经济管理学院高水平重要期刊目录》。

注:“收录源刊物”是指在相关数据库可检索到的国内外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

1)对于学术期刊论文要求检索到学术期刊名称;

2)对于学术会议论文,应满足以下二者之一:

所发论文应被以上所要求的相关数据库收录(有收录号);

所参加的国际会议应在各专业学院提供的本专业《高水平国际会议目录》中。

6.对在刊物上“已录用”的论文应提交如下附件:

① 须填写《博士研究生“已录用”或“已投稿”学术论文情况确认表》;

②“(要求有确定卷期号的)录用通知书原件”;

③“版面费收据”或者“版权转让通知单”;

④“论文样稿首页”,并用彩色笔标示:“论文题目”、“博士生姓名”、“博士

生所属单位”等。

如果②、③是“电子邮件”的形式,请导师签署“情况属实”并签名,同时加盖学院教务公章。

7.对“学术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应提交如下附件:

提交会议论文集的封面、目录、论文在论文集中的首页的复印件。并在目录、首页的复印件上用彩色笔标示:“论文题目”、“博士生姓名”、“博士生所属单位”等。

 

1.本规定适用于201391日以后申请评阅、答辩的留学博士生。

2.此规定为基本要求,如果留学生所在专业学院对发表论文有更高要求,

以所在专业学院的规定为最终考核标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20139月1日

 

 

 

 

 

 

 

 

 

 

 

 

附件二

关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暂行实施细则》中

对留学博士生的补充规定

1.关于第三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的补充规定

分委员会负责聘请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评阅人应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应是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评阅人中至少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应是博士生指导教师,至少有2名本校博士生指导教师,而且应满足如下要求:

学历博士学位论文须由5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含抽查评阅专家),其中本校评阅人2~4名,其他单位的评阅人至少1名(同一单位一般只能有1名)。申请者的指导教师、副指导教师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2.关于第三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补充规定

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委员会由博士生指导教师、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评阅人(不含“双盲制”评阅人)中应有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参加答辩委员会,博士生指导教师占答辩委员会委员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而且应满足如下要求:

学历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委员会由57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其中本校博士生指导教师2~3名,且应包含1名本院学位分委员会委员,其他单位专家至少2名(同一单位一般只能有1名)。答辩委员会主席须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者的指导教师、副指导教师不能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3.对联合培养的留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其他单位的评阅人或其他单位的答辩专家可以为来自境外的合作单位(仅限1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2013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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