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证明书申请办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获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者,不慎将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确实无法找回或使用的,可以申请办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证明书。
第三条 申请办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证明书必须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供如下材料:
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办理硕士、博士学位证明申请表》1份(见附件);
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通知书”(复印件)1份(可从申请者人事档案中复印);
3.携带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1份;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书,被托人出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1份;
4.申请人蓝底二寸近照2张;
5.如申请人培养类型为委培或定向,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证明1份。
第四条 学位办公室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第五条 审核通过,学位办公室办理、发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证明书。
第六条 “学位授予通知书”的遗失补发办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