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学术评价改革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博士学位评定相关工作,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现就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评价规定如下。

一、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由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体现出一流的学术水平、重大的应用价值,具有创造性。

二、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在学位论文中充分展现。学位论文是进行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

三、学术期刊论文、学术会议论文、科研奖励、专著、发明专利、作品、研究报告等相关学术成果,是创新成果的重要形式,是评价学位论文水平的重要支撑和参考。

四、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至少三个月前,学院应通过学术报告或预答辩等方式,组织五名(含)以上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博导应占2/3以上)对学位论文的核心创新成果进行集体评议,经投票表决通过后方可提出学位申请。

五、学位论文原则上实行匿名评阅,常规评阅论文不超过年度申请学位总数的20%。常规评阅论文在通过答辩后应纳入下一年度学校抽检(含国际同行评审)名单。

六、导师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专家名单和答辩决议书等相关材料,应作为附件编入学位论文。

七、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研究生的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

八、学院是研究生创新成果质量把关的主体,应进一步健全研究生培养体系,完善学位论文全过程质量保障机制。

九、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结合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学术型、专业型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创新成果的具体要求和评价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十、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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