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在学期间所取得的创新性研究成果的总结,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主要标志。抽检是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质量保证和自我监督的有效手段。为客观评价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强化质量意识,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是配置研究生教育资源、考察学位授权学科点建设、评估研究生培养质量、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会”)指导下由研究生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研究生培养单位协助。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抽检为学校组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以下简称“学校抽检”)。

第二章  抽检办法

第五条  学校抽检采取双盲评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学位论文质量监测服务平台送评,每篇学位论文送不少于3名同行专家通讯评议。

第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与评阅同步进行,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于校学位会会议后进行。每批次博士学位论文抽检比例不低于20%,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比例不低于10%。

第七条 被抽检的博士学位论文为研究生信息系统中通过重复率检测,经导师、培养单位审核通过的学位论文盲审稿。导师应确保该版本学位论文为送审稿终版,论文一经抽检送审不受理任何理由的撤回申请。

被抽检的硕士学位论文从图书馆直接调取,各培养单位和导师应确保研究生毕业离校前提交至校图书馆的学位论文为最终版。如在抽检中发现提交的学位论文版本错误,将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  学校抽检采取随机抽检和重点抽检相结合的方式。随机抽检应保证覆盖学校所有硕士、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重点抽检对象包括:

(一)近五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市教育督导室抽检有“存在问题”论文的学位授权学科点及相关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

(二)以同等学力资格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三)申请提前答辩的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

(四)中期检查受到警告的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

(五)研究内容可能超出授予学位一级学科范围的学位论文;

(六)延期毕业或毕业与学位答辩分离的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

(七)在职攻读人员、留学生的学位论文;

(八)其他特殊情况。

第九条  抽检结果出现1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博士学位论文,学位申请流程暂停。论文作者需按照专家评议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如论文经导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方可继续学位申请流程。

抽检结果出现1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硕士学位论文,需按照专家评议意见进行修改,经导师、分委员会审核通过,重新归档学位论文。

第十条 抽检结果出现2名以上(含2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博士学位论文,学位申请流程立即中止。论文需按照评议意见修改不少于3个月,经导师审核通过后,重新送3名专家通讯评议,直至复评专家评议意见全部合格,方可恢复学位申请流程。

认定为“存在问题”的硕士学位论文,需按照专家评议意见进行修改,经导师、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重新归档。

第十一条  如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于校学位会会议后返回,且评议意见出现“不合格”的,则论文需按照专家评议意见进行修改,经导师、分委员会审核后,方可归档学位论文。

第十二条  抽检结果将汇总报送校学位会和主管校领导,并反馈给研究生培养单位。

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于该篇论文抽检结果全部返回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研究生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研究生培养单位反馈,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收到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论文作者和论文指导教师。硕士学位论文按批次送审,待本抽检批次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全部返回后,向研究生培养单位反馈,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收到结果后告知论文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在学校抽检中出现1名以上(含1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博士学位论文,均需在分委员会审核和校学位会审核时作重点汇报。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抽检过程中发现学位论文有抄袭、剽窃、作假等问题者,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及相关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北航研字〔2015〕17号)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由研究生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予以书面警示。对于分委员会学位审核表决通过的“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暂停其指导教师招生资格3年。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累计2篇的指导教师,原则上须退出导师岗位。

每出现1篇分委员会学位审核表决通过的“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核减该学科所在招生单位下一招生年度3个相应招生指标。

第十六条  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深入查找问题,撰写整改报告,并向校学位会进行汇报。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负责对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及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进行质量约谈;连续两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培养单位,由校领导进行质量约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抽检结果有异议时,由学位论文作者或指导教师提出申诉理由,报所属分委员会审议,经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提交校学位会审议并作出认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北航校字〔202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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