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学公正的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制度是确保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和监督机制,提高博士学位授予质量,依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创 新成果评价规定》(北航研字〔2020〕8 号),博士学位论文原则 上实行匿名评阅,常规评阅论文不超过年度申请学位总数的 20%。

第二条 匿名评阅采取 3 份“双盲制”评阅和 2-4 份明审相结合的方式。“双盲制”评阅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明审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博士生及其指导教师可提出不超过 3 名回避专家的名单。

第四条 对于涉密论文,博士生及其指导教师应提供不少于 10 名具备涉密人员资格的专家名单,且每个单位不能多于 2 名专家。涉密论文的“双盲制”评阅和明审均由分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评阅意见未返回前,申请人不得答辩。

第二章 “双盲制”评阅程序

第六条 确定匿名评阅的博士生将经过隐名处理的博士学位论文电子版及相关材料提交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负责将博士学位论文及相关材料上传至送审系统。学位论文电子版上传后不得更改。

第七条 在论文上传后3 个工作日内,校学位办公室负责送出评阅。

第八条 校学位办公室对返回的评阅意见做隐名和保密处理后,交付分委员会,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位授予暂行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进入下一步程序。

第三章 “双盲制”评阅结果处理

第九条 评阅人对是否组织论文答辩的意见分为四类:

1.“A”表示“同意组织论文答辩”;

2.“B”表示“同意组织论文答辩,但需对论文进行修改”;

3.“C”表示“不同意组织论文答辩,需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后 重新评阅”;

4.“D”表示“不同意组织论文答辩”。

第十条 评阅结果处理办法

1.评阅意见仅有一份“C”。博士生根据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 1 个月,并写出书面修改说明。经导师同意后,将修改后的博士学位论文和修改说明提交至送审系统,由校学位办公室提交原评阅人进行复评,复评通过方可组织答辩。复评结果为“C”或“D”,本次申请无效。

2.评阅意见仅有一份“D”。博士生根据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 3 个月,并写出书面修改说明。经导师同意后,将修改后的博士学位论文和修改说明提交至送审系统,由校学位办公室提交原评阅人进行复评,复评通过方可组织答辩。复评结果为“C”或“D”,本次申请无效。

3.评阅意见出现两份及以上“C”或“D”。本次申请无效。

4.如评阅意见仅有一份“C”或“D”,且另两份评阅意见均为“A”,经导师和分委员会同意后可提出申诉。在收到评阅意见两周内,分委员会将申诉报告提交校学位办公室。校学位办公室另外聘请 2 名。专家对原送审学位论文进行“双盲制”增评。如增评结果出现一份及以上“C”或“D”,申诉失败,本次申请无效。申诉仅限一次,且提出申诉的博士学位论文直接纳入学校论文抽检名单。

第十一条 申请无效的学位论文,博士生可对论文进行修改,在6-24 个月内申请重新评阅答辩。申请重新评阅答辩仅限 1 次。

第四章 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首次评阅未通过者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全部进行匿名评阅,不能申请常规评阅。

第十三条 “双盲制”,即评阅人姓名对博士学位论文申请者、指导教师及相关人员隐匿,同时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姓名对评阅 人隐匿。

第十四条 “双盲制”评阅周期为自学位论文提交送审系统之日起 40 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超过 40 个工作日“双盲制”评阅书未返回,学位分委员会和校学位办公室协商是否更换评阅人。

第十六条 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博士学位论文“双盲制”评阅的工作人员,应遵循保密原则,保证评阅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不得干扰“双盲制”评阅工作的正常进行。若有违反,将由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自 2020 级博士研究生开 始执行,2019 级(含)以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如选择依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创新成果评价规定》申请学位, 学位论文匿名评阅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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