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文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研究生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资助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动我校研究生国际交流进一步发展,及时了解本学科最新发展动态,提高研究生的学术研究水平,设立“北航研究生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项目”,并制订管理规定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申请人须为人事档案在学校的优秀在读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第三条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和不良学术诚信记录。品学兼优,身心健康

第四条  须为论文的第一作者,论文第一署名单位须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第五条  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具备用外语自由会话、宣读论文、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

第六条  拟参加的国际会议须在我校《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推荐目录》上。

第七条  资助的国际会议必须在国外(港、澳、台地区为境外,不属于国外)举行。

第八条  研究生参加T类会议,其会议论文需为口头报告论文(oral)或张贴论文(poster);博士研究生参加A类会议,其会议论文需为口头报告论文(oral)或张贴论文(poster);博士研究生参加B类会议,其会议论文需为口头报告论文;硕士研究生参加A类会议及B类会议,其会议论文需为口头报告论文。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在学期间至多只能获得一次该项资助,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多只能获得一次该项资助。

第十条  研究生毕业答辩前二个月及以后的国际会议不予资助,研究生课程考试时间的国际会议原则上不予资助。

第十一条  同一会议至多只资助每位导师指导的在读研究生2人参会。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博士研究生参会。

第十三条  已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不适用于本资助项目。


第三章  资助内容

第十四条  本项目资助审核通过的研究生出国参加国际会议的往返国际旅费。赴亚洲国家参会,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赴其它国家参会一般不超过10000元。

第十五条  具体资助标准如下:美洲国家资助金额10000元左右;欧洲国家资助8000元左右;大洋洲国家资助7000元左右,非洲国家资助8000元左右,中国近邻亚洲国家(新加坡、日本、韩国、泰国等)资助4000元左右,中国远邦亚洲国家(印尼、阿联酋等)资助5000元左右。硕士研究生资助金额减半。每年研究生院将根据情况适当调整资助金额,具体资助金额以当年研究生院的正式批复为准。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项目每周申报、审批一次。硕士研究生会议资助项目每月申报、审批一次,一般应在每月月初完成个人申请、导师推荐,研究生院月中将申请人名单及参会信息发给学院,学院初评并确定推荐名单,月底完成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七条  学院初评由申请者所在学院组织落实。学院应依据资助条件、会议的重要程度和论文学术水平等确定学院推荐人选,博士研究生可100%推荐上报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需排序上报研究生院。

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审批确定最终资助人选。研究生院综合考虑会议重要性、当年度项目经费数量及执行情况、不同学科特点、学院排序等,确定最终资助人选。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人登录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公派出国管理中的学术会议申请,在线填写《北航学生出国参加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提交并打印,完成导师、学院签字盖章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博士研究生每周五前、硕士研究生每月10日前将《资助申请表》及相关附件一并提交研究生院培养处。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提交《北航学生出国参加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时需提交的附件材料有:

国际会议邀请函复印件、大会组委会签发的正式论文录用通知书复印件(二者之一包括论文作者排序、是否口头发言oral presentation、组委会签名等内容)以及其他资助来源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各一份,非英语邀请函应有中文翻译件并由导师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申请材料内容不齐的申请人不予资助。


第六章  基金发放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由研究生院向通过审核并获得资助的研究生发放资助批复表。博士研究生提交材料后的下一周二上午、硕士研究生提交材料后当月25日之后到研究生院领取《北航研究生出国参加学术会议资助批复表》。

第二十四条  获资助研究生在取得签证准备出访前,需向研究生院培养处提交签证复印件(附原件供审核),在审核无误后的当月月末,研究生院将通过财务处将资助拨付到学号对应的账号上。

第二十五条  获资助的研究生如放弃资助资格,应于计划出国日期前20天书面告知研究生院;如未能成行,应于计划出国日期10天内将所获资助退还研究生院培养处。获资助研究生如未能履行以上义务,将被计入研究生院不诚信档案,此后不能申报研究生院所有奖项的评审。

第二十六条  获资助研究生回国后须办理回国报到手续。报到时需提供北航出国任务批件原件、本人护照原件、往返机票或登机牌、本人与会做演讲照片(有会场听众,口头报告参会者须提供)或论文张贴的照片(张贴论文参会者须提供)。以上材料提交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核,无证明照片者需全额退还资助金额。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管理规定修订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项目管理规定》(北航研字[2016]1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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